憲法是所有法律立定的基礎,象徵著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。德國政治家普朗特爾(Heribert Prantl)曾形容:「憲法是人民寫給國家的情書,裡面包含了人民對國家的期盼及願景。」
不過,隨著時代變遷,社會環境也跟著變動。要確保一部憲法過了五十年、一百年仍能與時俱進,時常需要靠大法官做出的憲法法庭判決(昔稱大法官解釋;註釋),使立法部門、執法機關有完善的法源依據來服務人民。
本文將揭開大法官工作的神秘面紗,跟著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林建志研究員,看見大法官工作中充滿包袱的一面,探索大法官解釋宣判後前途未卜的命運。
執行大法官解釋的天時地利人和
近年來有多起釋憲案引發全國關注,例如 2017 年 5 月 24 日的同婚釋憲、2024 年 9 月 20 日的死刑釋憲,及同年 10 月 25 日的國會職權修法釋憲。每一次大法官做出解釋後,總是幾家歡樂幾家哀愁。
我們常將焦點放在釋憲內容本身,卻較少關注釋憲怎麼做成?解釋後續如何被執行?
事實上,臺灣自解嚴後,未被執行(或逾期執行)的大法官解釋,仍時有所聞。這一方面提醒我們,訴諸司法的影響力,恐怕沒有想像中那麼不可一世。司法部門會受到其他部門的牽制,也仰賴權責機關的配合來落實法律。
另一方面,解釋未被執行的問題也值得司法部門反思:解釋內容是否在實務上窒礙難行?後續是否會影響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?
林建志先以釋字第 748 號解釋(同婚釋憲案)為例,說明解釋要被執行有時得仰賴天時地利人和,是多方條件配合下水到渠成的結果。
首先,同婚釋憲案獲得全國高度關注,不僅媒體大肆報導,也有政治部門的支持──這是蔡英文前總統的競選承諾,且當時的國會是民進黨占多數。除了這些顯而易見的助力,案件背後還藏有耐人尋味的眉角。
一個關鍵眉角是:大法官的解釋文限期行政與立法機關要在 2 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,等同直接將這項重任壓在現任立委的肩上,讓立委直接面對來自選民的壓力,不容拖延至下屆改選。
此外,在技術層面上,該案幾乎沒有執行障礙──戶政系統已健全、同婚登記對財政影響甚微,且法條修訂的形式無硬性規定,為國會預留了立法空間。
然而,民間的反對聲浪會不會是重大阻力?林建志觀察,從 2018 年的公投票數來看,支持或許尚未過半,但從祁家威先生自 2000 年首次聲請釋憲至今,臺灣對同婚的接受度已有顯著改善,無形間也形成一股助力。
最後值得一提的是,2017 年的 15 位大法官中,8 位由馬英九前總統提名、7 位由蔡英文前總統提名,來自跨黨派背景的支持,大大提高了釋憲結果的正當性。
那些「不被執行」的大法官解釋
那麼又是什麼原因,讓某些大法官解釋遭逢不被執行的命運?林建志歸納出以下幾種可能:
A.雖然違憲但不失效的宣告方式:
這種宣告方式又稱作「單純違憲宣告」,大法官可能出於種種考量,未直接宣布現行法律失效。換言之,權責機關沒有修正法律的急迫性。
儘管修法確實需要時間和心力,但從林建志分析的諸多案例可觀察到,同為違憲宣告,比起「違憲並立即失效」、「違憲並定期失效」、「違憲並以解釋取代立法」,單純違憲宣告不會使權責機關面臨法律真空的壓力,容易導致大法官解釋被消極對待。
B. 大法官低估了執行的困難度:
有時權責機關並非不願意執行,而是大法官解釋在技術上無法實現。
以 1996 年的釋字第 400 號解釋為例(與道路土地徵收補償有關),僅有部分解釋被執行。內政部在 2016 年統計,若按照新標準提供補償,總徵收價格將高達 2 兆元,相當於臺灣一整年的總歲出。
由此可知,在土地徵收議題方面,大法官可能專業資訊掌握不足,難以精準預測徵收經費對國家財政的負擔。
C. 大法官的權威或影響力不足:
除了單純違憲宣告,大法官也可能出於其他因素採取「合憲宣告」,並選在理由書中補充對權責機關的柔性勸導。根據林建志的統計,合憲宣告的執行比例約 81 %,比起違憲宣告高達 97% 的執行比例,顯然較低。
大法官可能低估了來自執行機關的阻力,或高估了柔性勸導的影響力,進而導致某些解釋不被執行。
儘管解釋未被妥善執行的情況時有所見,但綜觀解嚴以來的發展趨勢,相關情形已逐漸減少。
林建志指出,現在的大法官也會從過去大法官的身上學到經驗,同時考慮當前社會的實際情況,因此越來越少做出與社會過於脫節,或技術上難以執行的解釋,這也顯示臺灣在國際上算是法治相對健全的國家。
大法官也要懇請賜票?
你可能會好奇,為什麼大法官會做出單純違憲宣告這樣看似雞肋的宣判?為什麼有些解釋文寫得很籠統?為什麼某些對機關的勸導要放在理由書,而非解釋主文中?這些問題的根源都與審理流程中必經的「表決門檻」有關。
在 2022 年施行新制《憲法訴訟法》以前,舊制主要是以會議形式處理案件,至少需大法官現有總額 2/3 以上出席會議,出席人 2/3 以上同意,才能做成大法官解釋。
新制則改以訴訟程序審理案件,需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/3 以上參與評議,但將表決門檻降至現有總額過 1/2 同意,期盼能提升審理效率。
雖然新制的表決門檻降低,但案件要進入審查程序仍需經過層層關卡。
首先,聲請案件會用電腦系統隨機分給一位承辦大法官,他必須研判是否受理、提出審查報告,並送所屬審查庭的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。審查庭由 3 位大法官組成,如果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案件就不會進入後續程序(特殊情況參見下方流程)。
如果審查庭裁定受理或未達一致決,案件會送憲法法庭再評議是否受理,受理者才能進入實體審查程序,並做成暫時處分裁定或判決。
林建志打趣地說:「要讓 15 個人在判決上達成共識,是很不簡單的工作!想像在一個 15 人的團體中,問大家中午想訂哪家便當,可能每個人想吃的都不一樣。」
在尋求同意票的時候,如果有任何一位大法官表示:「我擔心現在的解釋內容影響層面太大,如果可以調整違憲範圍,我會投下同意票。」或是「這樣的裁判結果,對執行機關來說壓力太大,能否修改一下遣詞用字?」
各種意見疊加起來,就容易使得解釋內容不甚明確。無法取得多數大法官認同的文句,經常會從解釋文被挪到表決門檻較低的理由書中,也會降低權責機關對於大法官主張/諭知的服從度。
根據林建志的觀察,臺灣釋憲舊制的 2/3 表決門檻,確實容易造成審查效率不彰、解釋內容不夠清楚等問題。在新制將表決門檻降至 1/2 後,已使近來的判決品質有所提升,比較少出現違憲中的單純違憲宣告、或合憲中的警告性裁判,這類模糊且帶有妥協性質的判決結果。
壓力這麼大,為什麼還要開庭?
2024 年的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,在網路上引起公眾對憲法法庭的極高關注,言詞辯論庭的線上觀看人數高達 7 萬多人。
事實上,憲法法庭是否開庭和公開播送,可由大法官依案件情形決定,一旦選擇開庭,就必須承擔時間壓力,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後 3 個月內宣示裁判(必要時,得延長 2 個月)。
林建志分享:「開庭對我們這樣的外部研究者來講,當然是好事!在 2022 年以前,憲法法庭其實很少開庭,數十年累積下來大約不到 30 次。尤其在威權時期,大法官幾乎不會選擇開庭。」
然而,2022 年新制實施後,最近兩年就已開庭超過 20 次。究竟憲法法庭開庭對司法院來說有什麼好處?
林建志分析,言詞辯論過程的公開,能在無形中提高司法制度在一般人心中的正當性。如果社會上大多數人都不相信法院,可能就會回到過去用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的私刑方式解決紛爭。
釋憲案透過開庭、現場直播,都能提高審查過程的透明度,也能增加公民對整體司法制度的信任感。
大法官是否會考量社會民意?
從上述案例,以及檔案管理局公開的大法官討論過程逐字稿可以發現,儘管大法官希望發揮影響力,好讓釋憲的判決結果被正視和執行,但也會顧慮自己在人民心中的正當性。
假如司法的話語權不斷擴大,可能會被貼上「你是不是在為特定意識形態服務」的標籤,未必是好事。
林建志表示,其實各種爭論都能(在經過包裝後)進入釋憲的場域來處理,但這也會讓人質疑,如果各種問題都能交由司法解決,不就違反了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?
例如 2000 年美國總統選舉,小布希和高爾的票數爭議,最後進到最高法院審理。當時就被人詬病:美國是否已變成最高法院在選總統?這類「政治司法化」的爭議,在各國都曾發生,也顯示維持三權分立的平衡,實際上是一個永不停歇的挑戰。
那麼,大法官到底有沒有自己的意識形態?審理過程中會考量民意嗎?
林建志的研究室擺滿密密麻麻的大法官釋憲檔案,某些戒嚴時期檔案由司法院移交檔案管理局典藏並公開,更多是林建志以研究目的申請閱覽、翻拍後印製而成。當中完整記錄了釋憲過程中,大法官們的反覆討論。
這些討論過程非常細瑣,從中可看出,大法官確實會顧慮民意。假如預期釋憲結果將引發社會反彈,解釋文可能會保留較多修法期限。
林建志説自己喜歡研究實然的問題,更勝於應然。「大法官也是人,從出生到現在,可能有五、六十年的時間跟我們一起生活在社會中,他們的人生經驗與想法,不可能獨立於社會風氣的影響之外。」
然而,大法官也不必然永遠都以民意為依歸,比如廢除通姦罪(釋字第 791 號解釋)、受理死刑犯釋憲聲請(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)等,都讓我們看見與社會傳統倫理及價值觀不同的裁決。
我們的司法系統值得信任嗎?
如果法官無法做到像 AI 一樣摒除感情,是否就無法做到公正不痾?如果法官無法放下個人的意識形態,這樣的司法系統是否值得我們信任?
「其實不只法律領域,在所有的人文社會科學中,案子跟案子之間的情況都不盡相同。這點並不像自然科學,實驗目的是為了追求可再現性。」林建志舉例:
兩個人以相同手法行兇,他們的犯案動機、行兇對象,都會造成判決結果的不同。行兇對象是陌生人或父母?若是後者是否加重刑期?如果動機是因為從小遭受家暴,比起因為拿不到零用錢而動手,刑度是否該減輕?如果是,那該減輕多少?凡此種種,都能再拉扯出更龐雜的情節。
「沒有閱讀個案情節的話,很多人可能會質疑:同樣是行兇,為什麼這個人跟那個人得到的判決不同?但即使不同案子的判決結果相差甚遠,也可能都是對的。」林建志回憶起在芝加哥大學求學時,指導教授對司法審理的註解:「如果想追求判決結果之間的一致性,那應該去學數學才對。」
由於每個案件涉及的事實與人性都非常複雜,每一次判決都會對當事人及其親友造成重大影響,這並非 AI 能全權擔起的責任,還是需要賦予真人法官裁量權,為案件斟酌並負責。
不過,司法還是要防範過度的人治,因此法律會設定刑度及賠償的上下限,讓法官在有限度的範圍內做出判決。
讓臺灣更常出現在比較憲法的視野
林建志的研究領域是比較憲法和司法政治,採訪過程中提到的大法官解釋為何不被執行、影響大法官判決的諸多因素,都讓他對大法官面紗下的司法政治產生研究興趣。
而近年司法院的大法官釋憲檔案公開規模,在世界各國的法院中實屬少見,這也讓臺灣的法學研究有機會做到其他國家做不到的學術層面。
「大部分國家的法院並不會公開交代他們的考量是什麼,美國偶爾有個人捐贈文獻,也是單一法官的視角,而不是完整的討論過程。臺灣司法院目前移交的這一批檔案,可以清楚看到過去大法官說過的話、做過的事,是當前全世界絕無僅有的!」
除此之外,林建志也認為臺灣的憲政實踐,在國際研究中還有增加能見度的空間。
例如牛津出版社就有出過同性婚姻的論文集,裡面的案例已經夠少了,竟然還沒有寫到臺灣。不過在正式文獻之外,其實已有亞洲其他國家的法院,開始引用臺灣的同婚釋憲案例。
希望比較憲法的領域能出現更多臺灣視角;當我們更加閃耀,縱使他人視野有限,我們依然有機會被看見。
林建志笑稱,比起替當事人解決問題的律師,他更珍惜在學術研究之路上,有機會解決自己好奇的問題。雖然報酬不比前者豐碩,但在中研院自由的研究風氣中,專心研究一個問題的答案,對他來說無疑是充滿樂趣的職涯選擇。
研究大法官與憲法法庭,乍看與一般人的日常有一段距離,但大法官解釋其實都在無形中影響我們的生活,比如一份對單身、已婚稅額差異的解釋(釋字第 696 號解釋),在完成後的每年 5 月,都會在報稅季產生影響力。
在國際上,臺灣已是民主法治相對健全的國家,但臺灣的民主仍然年輕、仍有諸多磨練。憲法和人民之間,確實有如一段需要長期經營的親密關係。一次又一次的釋憲,就像是不懈的雙方溝通,確保憲法能持續保障人民權利,並實現更廣泛的公共利益。
註釋:
憲法法庭以 2022 年憲判字第 1 號為始,以「憲法法庭判決」取代「大法官解釋」。由於林建志研究員的研究範圍,涵蓋臺灣自威權時期結束至今的所有釋憲案,因此本文以「大法官解釋」代稱部分釋憲結果,少數段落會加註「憲法法庭判決」以輔助說明。